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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认为365足球比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时间:2023-10-27 11:07来源:365足球比分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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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365足球比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65足球比分市东亭南路55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20238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8月29日完成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365足球比分某豆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流通市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至今未做出回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此举违背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至今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做出任何回复,存在程序违法。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认定事实不清,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排除申请人不愿意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能遂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投诉举报书2.商品图;3.物流凭证及物流信息;4.购物凭证截图;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我局未收到申请人反映365足球比分某豆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3年5月29日批次的臭豆腐存在标签问题的投诉举报,仅收到其反映在2023年5月29日购买到365足球比分某豆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内酯豆腐存在标签问题的投诉举报。对于其内酯豆腐相关投诉举报,我局已依照程序履职。2023年6月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投诉材料书,内容为:本人于5月29日在美团购买到他家出品内酯豆腐0.99元。吃饭时候发现他配料表里面营养成分表存在很大的问题!通过他给出的已知数值再通过GB28050的计算方式得知该产品的能数值为随意标注,产品上标注值为170千焦,但是通过计算根本和170千焦严重不相等,而且碳水化合物0.5也没有按照GB28050里面的零界限制进行标注,难道这个就不是国标吗?难道这个商品没有检测报告吗还是说GB28050不是强制规定可以不遵守且数值肆意造假!存在知假造假售假。因自己买到不合格产品,请贵局查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赔偿1000元并退还本人货款0.99元,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并依法奖励投诉举报人。给予书面回复。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确认受理上述投诉举报,并制作了投诉受理决定书1份。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至位于365足球比分市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的365足球比分某豆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2023年6月8日,执法人员上报核查情况,经领导批准,该案与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的其他投诉人关于购买365足球比分某豆类食品有限公司的内酯豆腐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投诉并案处理。当日,执法人员将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一并邮寄至申请人邮寄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芝麻洼乡菜鸟驿站。(邮寄对象电话:1322106****,邮寄单号1212531693603)。2023年6月10日,邮寄单号为1212531693603的邮件显示已由本人签收。2023年8月5日,365足球比分某豆类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了拒绝调解申明。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邮寄至申请人邮寄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芝麻洼乡菜鸟驿站。(邮寄对象电话:1322106****,邮寄单号1212531909803)。2023年8月10日,邮寄单号为1212531909803的邮件显示已由本人签收。

二、我局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能。1、我局从未收到申请人反映365足球比分某豆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臭豆腐存在标签问题的投诉举报,故不存在未给予答复的行为。2、我局于2023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内酯豆腐的投诉材料,6月6日,我局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6月7日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相应违法线索,6月8日对被举报人立案,同日,我局通过书面回复的方式告知受理决定,目前该案件尚在调查处理中。后经与被投诉人多次进行沟通调解后,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方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并法定期间内书面告知投诉终止调解情况综上,我局处理申请人的关于内酯豆腐的投诉举报程序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申请人不具备对举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对于我局是否进行投诉举报答复及投诉举报答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享有复议权。但申请人并未对本案相关事实进行投诉举报,故我局与申请人未形成行政关系,申请人并非是行政相对人。故申请人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履行了投诉调解和举报查处职责,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对举报后的案件处理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其提出的复议要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投诉举报材料及邮件轨迹信息截图;2.太市监消投受2023〕004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太市监立告字2023〕007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邮件轨迹信息截图;3.太市监消投争终2023〕0045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邮件轨迹信息截图;4.现场笔录、拒绝调解书、案件来源登记表、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审批表。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编号XA51733449141)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365足球比分某豆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的内酯豆腐存在标签问题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并制作太市监消投受2023〕004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2023年6月8日,因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和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形码的食品,经审批,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制作太市监立告字2023〕007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将该案与其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的其他投诉人关于购买365足球比分某豆类食品有限公司的内酯豆腐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投诉并案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受理决定书和立案告知书。2023年6月10日,申请人签收上述两份文书。2023年8月5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书。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制作太市监消投争终2023〕0045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文书。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签收该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商品图、购物凭证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时间、方式。

2、投诉举报材料及邮件轨迹信息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关于365足球比分某豆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内酯豆腐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方式、时间。

3现场笔录、拒绝调解书。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关于365足球比分某豆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内酯豆腐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进行调查的情况

4、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立案并案的审批程序。

5太市监消投受2023〕004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太市监立告字2023〕007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邮件轨迹信息截图、太市监消投争终2023〕0045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邮件轨迹信息截图。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回复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365足球比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本案中,申请人称自己于2023年6月1日通过挂号信(编号XA51733449141)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处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该投诉举报材料针对的是某公司的臭豆腐产品存在标签问题,并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涉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针对的是某公司生产的内酯豆腐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后对该投诉举报依法予以处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某公司臭豆腐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编号XA51733449141)与被申请人提供的某公司内酯豆腐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编号XA51733449141)物流信息完全相同。申请人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曾向被申请人就某公司销售的臭豆腐产品存在标签问题提出过投诉举报。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某公司生产的内酯豆腐存在标签问题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履行了受理、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定职责。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与本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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