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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新城管委会
2016-04-01
科教新城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科教新城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6-04-01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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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新城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保密局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下列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科室负责人能够直接确定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相关科室负责人不能确定的:

  1、科室填写保密审查表(附后),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分管相关科室的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4、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各科室应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提出申请,应给予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法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各科室未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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